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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ICP备案必须在网页上标明备案号

发表日期:2015-06-20 16:20:04   作者来源:米卓网络   浏览: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也就是所有企业和个人网站)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网站备案成功必须将备案号放在网站首页页尾,并且将备案号链接到工信部网站beian.miit.gov.cn。凡是已办理备案手续,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提交的备案信息虚假、不真实,将有可能被取消备案。

  互联网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重庆网络公司建议各位网站运行者一定要注意网站备案的一些相关细节,以免在被惩罚或者取消备案之后带来的损失。在备案方面有什么需要帮助,请联系重庆好旺角。